申请执行人张筱影,女,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何庆恩。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武。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5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104.3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偿清偿责任。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21104.3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阳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