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某某: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陈某某:
刘某某: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