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武汉某某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2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于2013年3月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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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
武汉某某集团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2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于2013年3月5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