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明会。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艺术城,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国标。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标。
申请执行人陈明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艺术城、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2)15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明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艺术城、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艺术城、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艺术城、深圳市德明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0775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