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川。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石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川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王飞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刘昕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