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庆霞。被执行人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庆霞与被执行人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琼劳人仲裁字(2013)2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紫杉园制药有限公司的存款70082.74元至本院账户内,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吴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