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慧芬。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旭洲,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王慧芬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龙劳仲裁书(2012)字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港支行(账号:46********)的存款198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雄审判员:黄健雄代理审判员:张汉政
书记员:刘昕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