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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初江与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补偿争议纠纷裁定书

(2014)大执行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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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初江,男,1965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奇韬镇桃东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田劳仲案(2013)11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田县东源煤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7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池伟审判员:郑祥烽代理审判员:陈源肖

书记员:石芯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