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晓妮。被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丁晓妮与被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770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7708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邢益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陈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