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磊。被执行人湖北科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铁炉村。法定代表人吕政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蔡劳人仲裁字[2013]第9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科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科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侏儒分理处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建平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