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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建泉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鑫杨福气小吃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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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建泉,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鑫杨福气小吃店(业主:蔡碰珍,女,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9********),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屏路**101店面。

申请执行人陈建泉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鑫杨福气小吃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厦思劳仲裁字第(2008)第6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伤残补贴5212.0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0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