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译文,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仁义茶叶,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熊贵知。
申请执行人胡译文与被执行人仁义茶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659号裁决,因仁义茶叶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中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659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1月29日已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659号仲裁裁决书因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中江执字第3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素辉审判员:杨文太代理审判员:胥维德
书记员:吴钦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