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辜忠廷,男,1966年7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执行人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补偿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37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款48000元。经本院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停业,暂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37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邹军执行员马群伟执行员徐晓东
书记员:戴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