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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飞锋与厦门际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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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飞锋,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厦门际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新华大厦****。法定代表人郑小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邹飞锋与被执行人厦门际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厦民终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466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