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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春来与武汉市侏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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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春来。被执行人武汉市侏儒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蟹湖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郑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终结(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