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景兴,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付永魁,厂长。
本院在执行刘景兴与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景兴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晖代理审判员:董卫东代理审判员:杨国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