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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景兴与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开民执字第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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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景兴,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付永魁,厂长。

本院在执行刘景兴与唐山市渤海水泥总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景兴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晖代理审判员:董卫东代理审判员:杨国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