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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贤峰与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全执字第0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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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贤峰,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世清,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劳人仲裁字(2013)1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5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圣军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