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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承光被执行人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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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承光,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红桥镇五阁村。法定代表人胡孝江,校长。

本院在执行王承光申请执行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1﹥江安民初字第65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承光与被执行人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共支付王承光10000元整,王承光不再要求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按(2011)江安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二、此款分4期支付,2014年3月30日前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支付王承光25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支付王承光25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支付王承光25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江安县红桥镇钟屏希望小学支付王承光2500元。三、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承光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1)江安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