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黎树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1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树彬,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德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黎树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长锋戎安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3)宜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成关云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