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印务有限公司已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77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