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杰。被执行人厦门金建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剑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41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金建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金建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0879.3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尹胜虎
书记员:罗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