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婧,女。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新联家具生活馆。负责人:季益芳,系该馆业主。第三人:季益芳,女。
本院在执行王婧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新联家具生活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新联家具生活馆为个体工商户,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季益芳系该馆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季益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季益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婧清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817元,自2013年6月1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仲屏审判员:翟彬审判员:王益志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