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守林,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聚宝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戈太武,职务:该厂厂长。
终结(2020)皖050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先尊富审判员:王益志审判员:周玉生
书记员:许奕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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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程守林,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聚宝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戈太武,职务:该厂厂长。
终结(2020)皖0503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先尊富审判员:王益志审判员:周玉生
书记员:许奕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