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兴梅,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99号。被执行人莱阳市果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跃,该公司经理。
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周志金
书记员:杨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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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兴梅,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99号。被执行人莱阳市果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跃,该公司经理。
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1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周志金
书记员:杨旭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