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东祥。被执行人金坛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东祥申请执行金坛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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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东祥。被执行人金坛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东祥申请执行金坛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