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静申请执行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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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静申请执行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