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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赣龙商贸有限公司、李丽、黄民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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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健。被执行人唐山赣龙商贸有限公司、李丽、黄民乐。

本院在执行曲健申请执行唐山赣龙商贸有限公司、李丽、黄民乐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付亮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