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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万克明、周昌胜诉被告尹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咸秦民重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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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克明,男。原告周昌胜,男。被告尹凯(曾用名尹涛),男。

原告万克明、周昌胜诉被告尹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径行判决,被告尹凯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咸民终字第00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万克明、周昌胜,被告尹凯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平会人民陪审员:张红星人民陪审员:董战景

书记员:杨蝶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