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克明,男。原告周昌胜,男。被告尹凯(曾用名尹涛),男。
原告万克明、周昌胜诉被告尹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径行判决,被告尹凯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咸民终字第00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万克明、周昌胜,被告尹凯经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平会人民陪审员:张红星人民陪审员:董战景
书记员:杨蝶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