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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马肇兴与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广民四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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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肇兴。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福梅,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肇兴诉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马肇兴负担。

审判员:李红新

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