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绪。被告王华强。被告程晓斌。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4月经原告介绍,二被告承揽了咸阳武功军用机场导弹基地单项工程导弹安装对接厂房工程,被告程晓斌负责工程投资,被告王华强负责技术,原告从2006年5月至2006年9月一直受二被告雇佣,在武功工地负责工地生活管理,二被告承诺给原告劳务费5000元,并于2007年10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工程决算与总包方发生纠纷,二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及信息费,原告曾多次讨要,但二被告一直不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2、支付工程信息费10000元;3、承担上述款项利息共计5400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华强辩称:劳务费已支付清,信息费与被告无关。被告程晓斌辩称:原告已领取劳务费1000元,尚欠500元,同意支付,信息费与被告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华强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晓斌于2013年1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天绪劳务费500元。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原告王天绪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燕人民陪审员:蔚凤仙人民陪审员:田雅丽
书记员: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