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杰,居民。被告陈绍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陈绍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子靓
书记员:赵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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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杰,居民。被告陈绍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陈绍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子靓
书记员:赵海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