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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杰与陈绍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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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杰,居民。被告陈绍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杰与被告陈绍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杰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子靓

书记员:赵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