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学忠与李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2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学忠,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李键,男,29岁,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忠与被告李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忠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

审判员:赵东

书记员:黄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