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鹏祥,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52岁。被告张义祥,男,32岁。
原告诉被告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祥撤回起诉。
审判长:肖海珅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鹏祥,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52岁。被告张义祥,男,32岁。
原告诉被告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祥撤回起诉。
审判长:肖海珅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书记员:陈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