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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鹏祥与刘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房民初字第1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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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鹏祥,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52岁。被告张义祥,男,32岁。

原告诉被告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祥撤回起诉。

审判长:肖海珅人民陪审员:翟友林人民陪审员:隗合群

书记员:陈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