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信,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余训贤,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大院**平房。法定代表人李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与被告余训贤、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信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肖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