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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信与余训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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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信,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余训贤,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大院**平房。法定代表人李小庆,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奉君,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与被告余训贤、被告北京天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信撤诉。

代理审判员:闻海鹏

书记员:李肖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