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永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邵海军,住隆化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海军给付0.5万元,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31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刘旭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