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永生与被执行人邵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隆执字第1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永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邵海军,住隆化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海军给付0.5万元,剩余部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312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刘旭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