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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代运苍与薛志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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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运苍,男,1952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志岗,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奇,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赵连玉,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西大街**-150。法定代表人王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立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谷洪波,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运苍与被告薛志岗、赵连玉、北京碧鑫水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立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代运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代运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