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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韩啊清与尹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沽民初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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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啊清,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沽源县。被告尹立君,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沽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啊清诉被告尹立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跃文

书记员:何瑞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