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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亢德玉诉被告田景财、曹力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昌民三初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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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亢德玉,男。被告:田景财,男。被告:曹力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德玉诉被告田景财、曹力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德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亢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亢德玉负担。

审判员:田宏伟

书记员:李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