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亢德玉,男。被告:田景财,男。被告:曹力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德玉诉被告田景财、曹力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德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亢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亢德玉负担。
审判员:田宏伟
书记员:李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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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亢德玉,男。被告:田景财,男。被告:曹力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德玉诉被告田景财、曹力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亢德玉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亢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亢德玉负担。
审判员:田宏伟
书记员:李冰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