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忙喜。被告赵功顺。被告李新胜。
本院在审理李忙喜与被告赵功顺、李新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忙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香妮
书记员:何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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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忙喜。被告赵功顺。被告李新胜。
本院在审理李忙喜与被告赵功顺、李新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忙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香妮
书记员:何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