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立虎,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丙亮,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董立虎依据本院生效的(2011)阎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丙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王丙亮应支付申请人董立虎劳务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丙亮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董立虎已将上述款项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阎民二初字第00402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