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保峰(曾用名:靳宝峰)。委托代理人兰龙,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建章。
原告靳保峰诉被告崔建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现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保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兰龙,被告崔建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保峰诉称,原告为被告位于二七区长江路等处的施工工地做墙体粉刷。2012年2月14日,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500元,被告只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款手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有欠原告6500元钱的事,但已支付给原告3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工地为被告做粉刷工作,2012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3550元。庭审中,被告称已支付给原告3500元,原告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6500元,已支付原告3500元,剩余3000元应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建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靳保峰的工资3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靳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建章负担。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
审判员:丁现术
书记员:王利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