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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辉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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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昌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麦尔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世旺。

关于李辉申请执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付世旺劳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二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李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72105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逾期利息334.13元,共计74039.13元。三被执行人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05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付世旺存款75045.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