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政,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鹏军,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王军政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鹏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军政劳务费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鹏军于2013年8月31日前履行4000元,余下的4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李鹏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阮建锋执行员张艳执行员杨博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