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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章国与何玉泽、刘有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南执字第007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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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章国,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被执行人:何玉泽,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被执行人:刘有刚,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何玉泽、刘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玉泽、刘有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玉泽、刘有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有贵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旭初

书记员:王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