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书林。被执行人陈建新。
本院在执行金书林申请执行陈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令被执行人陈建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书林工资款四千四百三十七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建新银行存款四千四百六十二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柯审判员:付志勇审判员:任明洲
书记员:楚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