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升亮,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良,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尤晓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纲,又名李文刚,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升亮依照本院生效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0064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6116元、执行费4042元。该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80000元后,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除过之前履行的款项外,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16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履行至法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博执行员张艳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