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宏涛与张永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灵执字第6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宏涛,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永才,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尚宏涛与被执行人张永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张永才履行20000元后暂无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刘焕民审判员:王岳民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