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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曹道云与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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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道云,男。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平禄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李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