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道云,男。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平禄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李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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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道云,男。被执行人陕西川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李平禄名下银行存款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冰峰
书记员:李海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