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东亮,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父。
本院在执行邵东亮与张某某(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邵东亮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军平履行案款10050元,申请执行人邵东亮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