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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东亮与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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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邵东亮,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之父。

本院在执行邵东亮与张某某(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邵东亮案件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军平履行案款10050元,申请执行人邵东亮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凌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