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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修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竹溪执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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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修志。被执行人付修群。被执行人杨芳。

终结(2011)溪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辉代审判员:周治国代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吴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