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修志。被执行人付修群。被执行人杨芳。
终结(2011)溪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辉代审判员:周治国代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吴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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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付修志。被执行人付修群。被执行人杨芳。
终结(2011)溪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辉代审判员:周治国代审判员:刘晓
书记员:吴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